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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行政诉讼证据就是指在行政诉讼证据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人、事、物,需要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那么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有哪些下面由福州律师事务所()在本文详细介绍。
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有哪些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财务单据、档案、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
2、物证
物证是指以自己的存在、形状、质量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书证和物证的区别在于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而书证以物品所记载或表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同一物体可以同时成为书证和物证。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等现代科技手段记载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证据,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逼真性。例如用录音机对当事人谈话的录音、用摄像机拍摄的当事人的活动等。举证时,对视听资料应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提供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者和证明对象等。如果提供的是录音资料,应当附上该录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新增的证据类型,它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类似,手段都具有现代科技的特征,区别在于电子数据的内容是数据,而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声音或影像。
5、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是当事人之外的、直接或间接了解案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表达能力,否则不能作证。法院对证人证言的认定,主要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与当事人关系、证言的前后逻辑等方面进行分析。
6、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相似,区别在于陈述的主体不同。当事人陈述往往隐瞒甚至歪曲对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实。因此,法院对于当事人陈述不能偏听偏信,必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设备和材料,对某些专门问题所作的意见。旧行政诉讼法使用的是“鉴定结论”的概念,此次修法改为“鉴定意见”。因为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证据在性质上并非终局性的“结论”,而只是该机构的“意见”,这种“意见”是可以被其他证据推翻的。可见,新法修改后的表述更为精准。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独有的证据类型,其特征是:必须由行政执法人员制作必须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必须在行政执法的现场制作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并不影响证据的使用,但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